第三十二章:撤销党籍与撤职
32.1 撤销党籍的原因为:
32.1.1 党员本身的要求;或
32.1.2 被最高理事会开除。
32.2 在以下理由下,党员可被最高理事会开除:
32.2.1 在经过纪律委员会的调查与听审后,发现该党员的行为已抵触党章、条规及最高理事会的指示。
32.2.2 纪律委员会查实该党员的行为举止有违党利益,并已破坏党名誉。
32.2.3 当区部和支部执委会已针对该党员所犯的纪律错误,向纪律委员会提呈书面报告,经纪律委员会展开听审、研究、调查后,发现指控属实者。
32.3 任何受到处分的党员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每项决定都须向最高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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