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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正党章程 |
第二十五章:区部执委会
25.1 区部执委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25.1.1 一名主席
25.1.2 一名署理主席
25.1.3 三(3)名副主席;一名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另两名则在区部执委的同意下,由区部主席委任。
25.1.4 一名秘书
25.1.5 一名财政
25.1.6 一名青年团团长
25.1.7 一名妇女组主席
25.1.8 一名宣传主任
25.1.9 十五(15)名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普通执委
25.1.10 五(5)名由区部主席委任的普通执委
25.2 主席、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青年团团长、妇女组主席和十五(15)名执委,每三(3)年一任,在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无论如何,最高理事会可将选举延迟,唯不得超过原定选举的六(6)个月。青年团团长和妇女组主席,每三(3)年一任,在个别区部的青年团和妇女组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
25.3 二(2)名副主席、秘书、财政、宣传主任和五(5)名普通执委由区部主席委任,任期为三(3)年,呈辞或被区部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
25.4 参与区部执委竞选的候选人须获得至少二(2)个支部的提名。
25.5 区部普通执委之职位不因其受委担任根据25.3条款的职位而悬空。
25.6 若区部主席呈辞或被中止职务,署理主席将代摄其职;若署理主席也呈辞或被中止职务,则执委会可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摄主席职务;或如果副主席无法代摄主席职务,则执委会可委任其中一名执委代摄主席职务,直至举行区部常年代表大会为止。
25.7 若区部执委会的三分之二(2/3)成员同时停职,最高理事会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以重新选举区部执委会及决定其任期。
25.8 区部执委会需至少每两(2)个月召开会议一次,或
25.8.1 由主席认为需要时;或
25.8.2 三分之一(1/3)执委的书面要求下召开。
25.9 若区部秘书没有在接获要求后七(7)天内,根据25.8.2条款召开会议,执委门可自行召开会议,唯所有区部执委须受邀出席。
25.10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执委总数的三分之一(1/3)。
25.11 区部执委的职责:
25.11.1 主席:
25.11.1.1 负责区部和属下的支部运作。
25.11.1.2 负责区部执委与行政人员的运作。
25.11.1.3 召开及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1.4 委任二(2)名副主席、一名秘书、一名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和五(5)名普通执委,并确保他们妥善执行各自的职务。
25.11.2 署理主席:
25.11.2.1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2.2 在区部主席缺席时,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3 副主席:
25.11.3.1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3.2 在区部主席和署理主席缺席时,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区部执委会会议。
25.11.4 秘书:
25.11.4.1 直接向区部主席负责。
25.11.4.2 为区部秘书处主要行政人员。
25.11.4.3 负责确保区部执委会会议和区部代表大会顺利举行。
25.11.4.4 收存区部党员资料记录。
25.11.4.5 准备区部年度报告。
25.11.5 财政:
25.11.5.1 负责区部财务的妥善运作。
25.11.5.2 准备及向区部执委会会呈报财政报告。
25.11.5.3 每年至少一次,向区部执委会汇报区部财务、产业和信托人状况。
25.11.6 宣传主任:
25.11.6.1 执行区部的宣传工作。
25.11.6.2 向区部汇报工作进展。
25.11.7 青年团团长:
25.11.7.1 依据青年团条规执行职务。
25.11.7.2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8 妇女组主席:
25.11.8.1 依据妇女组条规执行职务。
25.11.8.2 协助区部主席的职务。
25.11.9 普通执委:
25.11.9.1 执行区部执委会会议授予的党务。
25.12 区部执委会的责任、权力与义务:
25.12.1 监督支部的运作与协助解决支部的问题。
25.12.2 向区部常年代表大会提呈大会前期议案、年度报告及经查账查核的财政报告。
25.12.3 向支部鸠受党员年捐,及缴交年捐总数的50%予总财政。
25.12.4 提呈已获区部代表大会通过的前期议案、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予总秘书。
25.12.5 在与支部执委会商讨后,决定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日期。
25.12.6 在获得三分之二(2/3)区部执委的同意下,可取消支部委派的代表资格,若该支部没有依据条规缴交年捐。
25.12.7 与最高理事会和支部合作,准备符合出席资格的支部代表大会的党员名单。
25.12.8 确定开销预算、建议签署支票的人选及决定存款地点。
25.12.9 委任信托人,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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