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核查帐目
31.1 全国常年代表大会须委任一间公司或二(2)名查账,以稽查党的帐目与产业。
31.2 州联委会会议、区部常年代表大会和支部常年代表大会须选出二(2)名查账,以稽查各自级的帐目。
31.3 若该查账呈辞,最高理事会、州联委会、区部执委会和支部执委会须挑选新查账,以取代之前在会议和代表大会上选出的查账。
31.4 最高理事会有权随时稽查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的帐目与产业;区部则有权稽查支部的帐目与产业。
31.5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任何与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财务及产业有关的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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