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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正党章程

      第十六章:最高理事的选举与委任

  • 16.1 主席和署理主席须每三(3)年一任,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任何获取二(2)个已在其常年代表大会上核准区部的提名的党员,均符合竞选主席与署理主席职位的资格。
  • 16.2 三(3)名副主席和二十(20)名普通最高理事每三(3)年一任,在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任何获取二(2)个已在其常年代表大会上核准的区部的提名的党员,均符合资格参选。
  • 16.3 青年团团长和署理团长每三(3)年一任,在青年团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候选人需获得至少二(2)个区部青年团的提名。
  • 16.4 妇女组主席和署理主席每三(3)年一任,在妇女组常年代表大会上选出。候选人需获得至少二(2)个区部妇女组的提名。
  • 16.5 二(2)名副主席、一名总秘书、一名总财政、一名宣传主任、四(4)名副总秘书、一名副总财政、每一州属和联邦直辖区的一名州联委会主席及七(7)名普通最高理事,由主席与最高理事会商讨后委任;任期三(3)年,呈辞或被中止职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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