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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正党章程 |
第二十二章:州联委会
- 22.1 州联委会可由最高理事会在每一个州属和联邦直辖区成立,以处理党务,即使该州尚未成立任何区部或支部。
- 22.2 州联委会的成员包括:
- 22.2.1 一名主席
- 22.2.2 三(3)名署理主席
- 22.2.3 一名秘书
- 22.2.4 一名财政
- 22.2.5 一名宣传主任
- 22.2.6 一名青年团团长和一名署理团长
- 22.2.7 一名妇女组主席和一名署理主席
- 22.2.8 由所有区部主席组成的普通委员
- 22.3 州联委会主席须在州联委会成员的同意下,委任三(3)名署理主席、秘书、财政和宣传主任。任期为三(3)年,呈辞或被州联委会主席中止职务者除外。
- 22.4 区部主席只能在无法出席州联委会会议的情况下,委派其区部署理主席代表出席会议,每次委派代表出席都须附上书面解释。
- 22.5 最高理事会代表可出席及参与州联委会的所有会议,唯没有投票权。
- 22.6 州联委会须至少每三(3)个月一次召开会议,或
- 22.6.1 当在主席认为需要时,或
- 22.6.2 在三分之一(1/3)的联委会成员的书面要求下召开。
- 22.7 若发生22.6.2条款所述情形,州秘书须在接获要求的十四(14)天内召开会议。若州秘书未执行,联委会成员可邀请所有成员出席,自行召开会议。
- 22.8 州联委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联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3)。
- 22.9 州联委会每年可以召开至少一次由区部代表出席的州级或联邦直辖区大会。唯最高理事会有权决定有关会议的条件和其他事项。
- 22.10 若主席和所有署理主席都不克出席州联委会会议,则其中一名出席的联委会成员可被选以主持会议。
- 22.11 州联委会成员的职责:
- 22.11.1 主席:
- 22.11.1.1 召开及主持州联委会会议。
- 22.11.1.2 负责州联委会办事处的运作。
- 22.11.2 署理主席:
- 22.11.2.1 协助主席的职务。
- 22.11.2.2 在主席缺席时,其中一名署理主席将主持州联委会会议。
- 22.11.3 秘书:
- 22.11.3.1 直接向州主席负责。
- 22.11.3.2 州联委会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
- 22.11.3.3 负责州联委会会议的进行。
- 22.11.4 财政:
- 22.11.4.1 负责妥善处理州联委会财务。
- 22.11.4.2 向州联委会提呈财政报告。
- 22.11.4.3 每年至少一次,向州联委会汇报州联委会的财务、产业和信托人状况。
- 22.11.5 宣传主任:
- 22.11.5.1 负责妥善处理州内党的宣传活动。
- 22.11.5.2 向州联委会呈报州内的宣传工作进展。
- 22.11.6 青年团长和妇女组主席:
- 22.11.6.1 根据各自团体的条规,执行个别的任务与职责。
- 22.11.6.2 协助州联委会主席的职务。
- 22.12 州联委会的责任和权力为:
- 22.12.1 安排和协调州内或联邦直辖区内各区部的运作。
- 22.12.2 从党员中挑选出党代表,以参与州和联邦直辖区内的组织或团体。
- 22.12.3 决定开销预算、建议签署支票的人选与确定存款的地点。
- 22.12.4 委任信托人,及在必要时,随时中止信托人任务。
- 22.12.5 根据最高理事会的意愿,解决任何在区部和支部出现的争端。
- 22.12.6 推荐参与国会和州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同时负责准备党的竞选机关,以面对大选。
- 22.12.7 任何在没有给予合理书面解释而连续三(3)次缺席州联委会会议的执委,可在发出要求解释信后,撤销职务。
- 22.12.8 州联委会执委的任期与最高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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