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纪律
30.1 最高理事会有权成立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没有拥有任何党职的人士组成。
30.2 一名党员或某方面若对纪律委员会对纪律处分有所不满,可在详述判决的挂号信寄出的二十一(21)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如发生特殊情况,有关党员或有关方面可要求延长时间。延缓期限为首二十一(21)天期限结束后的不超过十四(14)天。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决定。纪律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知会最高理事会。
30.3 在未参照最高理事会之前,党员不可将任何党事务带上法庭。若在最高理事会不知情之下,将党事务带上法庭者的党员籍将被撤销。
30.4 党各级委员会/执委会的成员、执行党指示与职务的党员和顾问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30.5 所有党员必须爱党及:
30.5.1 遵从党章及党员道德守则。
30.5.2 服从党指示。
30.5.3 执行党政策。
30.5.4 遵从及尊重党决定。
30.5.5 保守党机密。
30.5.6 维持党良好名声。
30.5.7 时刻保持谦恭有礼的举止态度。
30.6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规则与条例,以杜绝为达到捞取选票或支持,或为己方或其他方面影响选举成绩,或阻止党员投选某候选人目的,而滥用权力或金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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