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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正党章程 |
第二十四章:区部
- 24.1 在获得社团注册官的批准下,最高理事会可在每一个国会选区成立一个区部。
- 24.2 区部可在至少30名党员的情况下成立。
- 24.3 区部常年代表大会须每年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前举行,其日期由最高理事会订定。
- 24.4 出席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成员为:
- 24.4.1 区部执委。
- 24.4.2 已缴交该年年捐予区部的支部主席(支部被暂停活动除外),或其从支部执委中选出的代表。同时任区部执委的支部主席可委任代表。
- 24.4.3 五(5)名在支部代表大会上选出的代表。
- 24.4.4 在区部青年团和妇女组代表大会上选出的,七(7)名青年团代表和七(7)名妇女组代表。
- 24.5 区部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是符合资格出席之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1/3)。代表大会的通知书和议程需在会议召开十四(14
)天前发出。
- 24.6 对于没有任何获注册支部的区部,其会议法定人数为该区部注册和有缴交年捐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1/3)。
- 24.7 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任务:
- 24.7.1 通过前期代表大会议案、年度报告和财政报告。
- 24.7.2 讨论提呈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政策提案。
- 24.7.3 依据25.1条款选出区部执委。
- 24.7.4 选出出席全国常年代表大会的区部代表。在区部代表大会外选出的代表,或之后所作的更动都属无效。
- 24.7.5 在党选举年度,提名竞选最高理事的候选人。
- 24.7.6 每三(3)年一任,投选一名议长、一名署理议长和二(2)名查账。
- 24.8 区部特别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时召开:
- 24.8.1 至少三分之二(2/3)区部执委的书面要求。
- 24.8.2 至少二分之一(1/2)支部的书面要求,唯提出要求的支部须已基于相同的理由召开各自的特别代表大会。
- 24.8.3 最高理事会的要求和指示。
- 24.9 若发生24.8.1, 24.8.2和24.8.3条款的其中一项,区部秘书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若在接获要求的十四(14)天内,区部秘书仍未召开大会,则最高理事会须召开区部特别代表大会。
- 24.10 区部特别代表大会须依据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方式召开,只有出席最新区部常年代表大会的党员有资格出席特别代表大会,除非支部已召开支部特别代表大会,更换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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