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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正党章程 |
第十一章:存款和费用
- 11.1 州联委会、区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可依据党章,决定各自募集、存放和使用党经费的方式。
- 11.2 存款必须存放在银行:(1)总财政可持有不超过500零吉(RM500.00)现款;(2)州联委会财政可持有不超过300零吉(RM300.00)现款;(3)区部和支部财政可持有不超过200零吉(RM200.00)现款。超过此限的开支必须得到最高理事会或各级委员会的同意。
- 11.3 支票和从银行提款的文件必须得到各级委员会的至少两(2)名主要成员的签署。
- 11.4 最高理事会可接管所有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财务与资产,包括已解散的州联委会、区部和支部。
- 11.5 区部委员会拥有对其辖下已解散之支部的产业、手头现款和所有银行存款的接管权。
- 11.6 最高理事会有权制定在各级,任何与党财务相关的条例。
- 11.7 各级的财政年度由每年的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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